中国 ROHS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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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6日,工信部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有关要求。 该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中各均质材料中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不得超过以下限量要求,且需要在产品上标注相关标识。
如果是最终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上游供应商的责任应由最终产品生产企业自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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