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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修订附录III与附录IV豁免要求

2020年3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新指令(EU)2020/360、(EU)2020/361、(EU)2020/364、(EU)2020/365、(EU)2020/366,修订RoHS指令2011/65/EU附录III和附录IV的豁免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RoHS指令2011/65/EU  附录III 修正指令

豁免项目

适用范围及日期

9六价铬,用于吸收式电冰箱作为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蚀剂,其重量比占冷却液不超过0.75%

适用于第8911类,豁免至: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外,豁免至20217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豁免至20237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和第11类,豁免至2024721日。

9(a)-I 用于吸热式冰箱(包括迷你冰箱)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蚀剂,六价铬浓度最大为0.75%(重量比),冰箱设计为完全或部分使用电加热器运行,在恒定运行条件下,平均输入功率为<75W

适用于1~7类和第10类,豁免至202135

9(a)-II 用于吸热式冰箱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蚀剂,六价铬浓度最大为0.75%(重量比)

—设计为完全或部分使用电加热器运行,在恒定运行条件下,平均输入功率为≥ 75 W

—设计为完全使用非电力加热器

适用于1~7类和第10类,豁免至202135

41 电气和电子元件的焊料和最终表面材料,以及用于点火模块和其他电气和电子发动机控制系统的印刷电路板表面材料中的铅,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装或者安装在手持内燃机的曲轴箱或气缸内(指令97/68/EC中的类别SH:1SH:2SH:3

适用于各类产品,豁免至:

1~7类,第10类和11类豁免至2022331

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外,豁免至20217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豁免至2023721日;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和第11类,豁免至2024721日。


RoHS指令2011/65/EU  附录IV 及其修正指令

豁免项目

适用范围及日期

37. 应用以下至少一个条件的电导率测试所用镀铂的铂电极中的铅:

(a) 在未知浓度的实验室应用中,具有覆盖超过一个数量级(如范围在0.1mS/m5mS/m之间)的电导率范围的大范围测量;

(b) 样本范围精确度为+/ 1%和需要高耐蚀性电极的溶液测量:

 () 溶液酸度< pH 1;

() 溶液碱度>pH 13

() 含有卤素气体的腐蚀性溶液;

(c) 必须使用便携式工具进行的电导率超过100mS/m的测量。

豁免至20251231日。

41. 用于血液及其他液体、气体分析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中电位、电流、电导传感器聚氯乙烯(PVC)基材中作为热稳定剂的铅

豁免至2022331

44. 用于电离辐射暴露超过100Gy/hour,且总剂量超过100kGy的环境中,分辨率大于450电视线的耐辐射摄像机管身中的镉

适用于第9类,豁免至2027331日。



生效日期:附录IV-44条生效日期为2020年9月1号,其余均为2021年4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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