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保持豁免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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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实施。根据该指令第4(1)(b)条规定,禁止含镉质量分数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投放欧盟市场。但该指令第4(3)(c)条规定,无线电动工具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可以豁免。同时,第4(4)条规定,欧委会须于2010年9月26日前就该豁免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提交报告,以决定是否继续该豁免。 2009年,瑞典环保署报告称在技术上及经济上,锂离子电池与镍氢电池可取代镍镉电池在无线电动工具上的使用。但欧盟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得出结论,虽然技术上取代镍镉电池在无线电动工具上的使用已经成熟,除非特殊情况(如在零摄氏度以下),经济上也可行,但仍缺乏对于健康与环境影响等整个生命周期评估的对比数据。故目前废除该项豁免仍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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