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REACH附录17-第63条铅限制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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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欧盟发布新法规(EU) 2023/923,修订REACH附录17-第63条铅相关限制条款,新增铅及其化合物在PVC制品中的使用限制。具体新增条款如下:
63. 铅
CAS号:7439-92-1
EC号:231-100-4
及其化合物
(以下为新增内容)
15. 若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中铅浓度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上使用。
16.第15段于2024年11月29日生效。
17.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软质PVC的PVC物品,直至2025年5月28日。
18.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含有再生硬质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2033年5月28日;前提是该再生硬质PVC中铅浓度低于1.5%(以重量计):
(a)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PVC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1%(以重量计)的材料;
(c)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无法接近,不包括维护,例如电缆管道);
(d)用于室内建筑应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是使用 PVC 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1%(以重量计)的材料生产的;
(e)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PVC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1%(以重量计)的材料;
(f)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道配件。
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从 (a) 至 (d) 点所述物品类别中回收的硬质 PVC 只能用于生产任何这些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回收硬质PVC且铅浓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0.1%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在将这些物品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这些物品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有以下声明:“含铅量≥0.1%。由于物品的性质而不能在物品上提供标记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注明。
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关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物品中关于回收聚氯乙烯来源的说法。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明的计划颁发的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开发的证书,可用于证实在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此类声明。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的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签发的证书,该证书提供同等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明。
到2028年5月28日,委员会将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审查本段,并酌情对其进行相应修改。
19.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
(a) 铅酸电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2033年5月28日;
(b) 第1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条件。以及第7段所涵盖的物品,且满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条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规范围内的物品:
(i) 食品接触材料(FCM)法规(EC) No 1935/2004;
(ii)
RoHS指令2011/65/EU;
(iii) 包装指令94/62/EC;
(iv)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 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在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PVC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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