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年8月6日之后,在附录 14 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以下情况,则不得投放市场:
(a)用于家具和木制品,甲醛浓度超过0.062mg/m3。
(b)用于家具和木制品以外的物品,甲醛浓度超过0.080 mg/m3。
第1段不适用于:
(a)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天然存在于生产物品的材料中。
(b)在可预见的条件下,专供户外使用的物品。
(c)专门用于建筑外壳和隔气层外部的建筑物品,且不会向室内空气排放甲醛。
(d)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暴露。
(e)第72条管控范围内的物品。
(f) 法规(EU)No 528/2012管控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
(g)法规 (EU)2017/745管控范围内的设备。
(h)法规(EU)2016/425管控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i) 法规(EC)No 1935/2004管控范围内的食品接触材料。
(j) 二手物品。
2. 2027年8月6日之后,在附录 14 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道路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超过 0.062 mg/m3,则不得投放市场。
第2段不适用于:
(a)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其内部的甲醛浓度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暴露。
(b)二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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